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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正规博彩平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08 13:12   浏览次数:   【字体:

厅直各单位:

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厅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为水利建设服务和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我厅拟定了 《正规博彩平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自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正规博彩平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正规博彩平台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厅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为水利建设服务和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正规博彩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独立核算的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他单位依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任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正规博彩平台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厅党组的意见,由厅政治处、驻厅纪检监察室书面向厅财务审计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厅财务审计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厅属二级核算单位内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须将审计结果报告向厅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六条 厅财务审计处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审计项目负责制并明确主审人员。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等规定。

第七条 厅财务审计处派出的审计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厅财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等重要经济事项的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厅财务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投资项目及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查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厅财务审计处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财务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 10 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厅财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厅党组或行政领导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并抄送厅政治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于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规范、廉洁自律的领导干部,也可提出表扬和奖励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厅党组或行政领导批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留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驻厅纪检监察室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厅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厅财务审计处可以将审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下级单位的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厅财务审计处对此负有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的管理职责,对下级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审定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费用由厅财务审计处根据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与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商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自行与社会审计组织议价定价。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专项经费预算,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厅财务审计处根据厅党组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依法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单位审计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厅政治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下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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