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
和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司法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正规博彩平台直属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研究制定了《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正规博彩平台 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2日
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
实施意见
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一)完善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按照水利部、司法部部署,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水文、河湖、灌区、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单位同被委托单位要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实现日常监管和委托执法的有机衔接,确保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水行政执法有机构、有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水行政执法需求相匹配。
(二)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持续巩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成果,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建立执法预警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机制,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常态化开展水利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在查处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主动接受有关司法建议,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联动,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协调处理难度大或者严重影响水环境和水安全、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经行政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水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
(三)建立赋权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积极稳妥推进涉水执法事项下放。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技术支撑,协助做好已赋权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定期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乡镇(街道)做好工作对接,建立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赋权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压紧压实执法主体责任
(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按照职责要求配强水行政执法力量。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凝聚内部业务管理、综合监督和法制审核机构力量,形成合力。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严格履行赋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职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责任,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五)明晰执法职责边界。水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自治区、地(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承担外,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承接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负责。自治区、地(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提级办理由下级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执法体制改革后水行政执法职能分散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或者移交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执法职能下放乡镇(街道)的,要明确县乡两级水行政执法权限,建立县乡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考核机制。
(六)规范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制定的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参照自治区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编制完善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应当在清单中明确各自职责边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制定完善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持续巩固深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效。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水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行政执法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引导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加入到公职律师队伍,探索建立本系统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为落实法制审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八)持续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并对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全面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捷原则,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积极推进执法裁量信息化建设,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水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其他业务监管系统,为水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指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九)优化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河湖库、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监管智慧化能力和水平。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要推进水行政执法重点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引导转变,强化普法宣传,从源头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四、打造高素质水行政执法队伍
(十)提升思想政治素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建工作与执法工作深度融合,突出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教育。抓住“关键少数”,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坚持执法为民理念,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必修课,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通过脱产培训、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岗位技能大比武等方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的水行政执法培训。自治区每年发布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推进“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十二)严格执法资格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好本级机关和所属执法单位(机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清理退出执法岗位人员,并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机构),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十三)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制定监督事项清单,明确监督实施措施,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加强对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督办力度。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四)抓好执法专项监督。正规博彩平台协调司法厅结合工作情况开展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聚焦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资源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重点领域可以会同本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整改。
(十五)健全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完善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同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拓展执法监督渠道,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和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水事纠纷排查调处,建立相关制度,推动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向基层延伸、向源头治理。
六、加强执法工作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牵头抓好组织落实。建立稳定的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
(十七)强化考核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法治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水土保持等专项考核,对考核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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